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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1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樊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给她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9年6月,她到西安打工以供孩子上学,在她打工期间,被告对她不闻不问,甚至到她打工之处威胁打骂她。现他们的孩子已经成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酒铺村一组的三间平房,价值100000元)。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夫妻关系较好,近几年因原告在外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导致他与原告产生矛盾,但他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6月,原告与他们的大儿子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他多方联系劝叫,原告都不愿回家。现因他与原告婚姻时间较长,考虑到孩子及家庭的影响,他坚决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9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0日,生育长子樊某甲。1991年11月14日,生育次子樊某乙。登记结婚后至2002年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2年至今,双方因家庭经济及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而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09年3、4月,被告曾遭遇车祸,原告能对被告精心照管。同年6月,原告与其长子发生口角后离家外出打工至今。被告曾多次劝叫原告回家未果。但原告能照顾孩子,供孩子上学。现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档案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已二十余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两子,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庭经济及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原告常年在外打工,致使双方沟通、交流减少,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被告今后只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让互谅,珍惜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可改善。现原告一味的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