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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玉芬与熊才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芬,熊才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周玉芬,农民。法定代理人陈辉竹,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显国,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玉成,农民。被告熊才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芬与被告熊才高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周玉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