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玉芬与熊才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芬,熊才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周玉芬,农民。法定代理人陈辉竹,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显国,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玉成,农民。被告熊才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芬与被告熊才高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周玉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