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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艳玲与赵明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玲,赵明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杨艳玲,女,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明泽,男,2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玲诉被告赵明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