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3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0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23日被抓获,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4)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手机店前,以“按摩”为由搭讪被害人陈某,并将其带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高家里某号西侧的出租屋内。后被告人张某乘帮被害人陈某洗手之机,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重10.13克的千足金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887元。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8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查获作案工具的照片,涉案赃物的购物凭证,被告人张某辨认受害人、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锡价涉(2014)33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自愿代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晓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