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法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蒲朝红与蒲朝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朝红,蒲朝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蒲朝红,女。委托代理人胡安平,重庆市城口县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丽华,重庆市城口县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朝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朝红与被告蒲朝安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朝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朝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蒲朝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交纳1304元,由原告蒲朝红负担。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