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祝景东诉蒙麒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景东,敖汉蒙麒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祝景东,男,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武凤荣,女,,住址同上。被告敖汉蒙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孙家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景东诉被告敖汉蒙麒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景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景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祝景东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