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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被庄吉生承揽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云,庄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云,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庄吉生,男,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小云与被执行人庄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庄吉生与第三人张根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根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张根英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执行费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作    斌审判员 黄卫华人民陪审员张昌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凌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