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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84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蓉英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初双方均能够和睦相处,夫妻关系比较融洽。自原告父母来西安帮忙照顾两个孩子后,由于被告性格原因,经常和原告父母发生纷争,时常辱骂原告母亲。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对家庭不予过问,对孩子漠不关心,且对两个孩子的教育存在巨大反差,给孩子心灵造成严重损伤。长期晚上很晚回家,对原告经常撒谎,经了解发现被告和其他人有暧昧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产生隔阂,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杨某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每个孩子300元;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衣物归个人;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与原告父母没有发生纷争,2014年夏天因为孩子写作业与原告父亲意见分歧,原、被告在对孩子的教育方面存在观点分歧,被告与他人没有暧昧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98年3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12月16日生大女儿杨某某,系西安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4年6月29日生二女儿杨某某,系西安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二个孩子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对孩子教育观念存在分歧及其他家庭事务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其夫妻感情尚可。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所述分居一节,被告否认,原告称其自2011年3月在单位居住与被告分居,但原告认可其期间回家居住事实,原告未举证分居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诉被告外遇一节,被告否认,原告未举证,本院亦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月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