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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谭云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刑初字第2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云军,男。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云军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怡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谭云军无钱使用产生抢劫之意,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一区1楼一服装门市内,先以试衣服为由进入门市,发现店内仅有一女店员,拿出携带的刀具威胁女店员罗某某交出钱财。罗某某称身上仅有100元现金,谭云军遂放弃抢劫离开门市。后,谭云军被接警民警抓获。同时查明,被告人谭云军曾因犯抢劫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云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刀具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谭云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手臂被划伤的照片,被告人谭云军的供述及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系犯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云军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云军系犯罪中止,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对谭云军减轻处罚,希望谭云军真正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云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云军的刑期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亚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