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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波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赵海波,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波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