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柯昌益与夏顺安、陈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益,夏顺安,陈晚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柯昌益。被告夏顺安,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谢埠村夏家畈湾261号。被告陈晚桂。原告柯昌益诉被告夏顺安、陈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公告向两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4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原告柯昌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顺安、陈晚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昌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与原告是邻居。2011年腊月30日两被告因无钱过年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2012年腊月30日归还,到期未还款按月利息5%计算。2012年1月5日两被告以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并以房屋和厂房作抵押。此款两被告已付利息14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26000元(从2012年腊月至2014年9月止);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4000元(从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止),本息合计202000元(已扣除14000元)。原告柯昌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柯昌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夏顺安、陈晚桂户籍信息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2011年腊月30日借条复印件一张,借款金额26000元;2012年1月5日借条复印件一张,借款金额100000元,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夏顺安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陈晚桂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上述证据一、证据二,因两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两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柯昌益与被告夏顺安、陈晚桂是邻居关系。2012年1月22日,两被告以夫妻名义向原告柯昌益借款26000元,借款期限一年,逾期归还按月利息5分计算。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2012年1月5日,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向原告柯昌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计算,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并在借条中备注以被告位于太和镇粮食小区1栋601室及谢埠村夏畈湾厂房作抵押。两被告除支付原告利息14000元外,余下借款一直未支付。另查明,因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每年调整,为方便计息。原告柯昌益自愿按2014年11月22日新的年利率5.60低标准乘以四倍,来统一计算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柯昌益依约向两被告履行借款,两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柯昌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柯昌益请求支付的利息,因原、被告约定过高,超出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鉴于,原告柯昌益自愿按2014年11月22日新的利率5.60低标准乘以四倍,来统一计算债务期间的利息,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未损害两被告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夏顺安、陈晚桂偿还原告柯昌益借款本金126000元,利息65411.2元(26000元利息为11731.2元,从2013年1月23日算至2015年1月23日止;100000元利息为67680元,从2012年1月5日算至2015年1月5日止;被告付息14000元已扣减),合计191411.2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夏顺安、陈晚桂承担。如被告夏顺安、陈晚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利息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邓学斌审 判 员 江光斌人民陪审员 王义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