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1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陶兆强与李耿、王玉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兆强,李耿,王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1967-1号申请执行人陶兆强,男,住宿州市。被执行人李耿,男,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王玉才,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陶兆强与李耿、王玉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中民二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李耿、王玉才未在判决生效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陶兆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249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