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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肖四军与武汉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四军,武汉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肖四军。委托代理人张国斌(特别授权代理),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C1幢1单元5层8号。法定代表人李大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力维(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肖四军诉被告武汉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四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肖四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四军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