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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英与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英,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12号原告方英,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辛育,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200房间。法定代表人魏本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英与被告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方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