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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