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旭东、王美红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旭东,王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4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旭东,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美红,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林旭东、王美红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于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未达法定婚龄2010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孩,2013年12月3日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未婚生育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4)0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7月31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8723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28723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331元由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美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茹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