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钟毅与邹海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毅,邹海兵,张武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钟毅。被告邹海兵。被告张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毅诉被告邹海兵、张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毅逾期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