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傅春兰与安辉、赵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春兰,安辉、赵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52号申请人傅春兰被执行人安辉、赵志敏申请人与被执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