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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293号原告: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冀,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成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广齐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