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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桂飞、叶李燕与叶圣谷、郑忠丽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圣谷,郑忠丽,周桂飞,叶李燕,赖登攀,吴旭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圣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忠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李燕。原审被告:赖登攀。原审被告:吴旭东。上诉人叶圣谷、郑忠丽为与被上诉人周桂飞、叶李燕、原审被告赖登攀、吴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叶圣谷、郑忠丽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圣谷、郑忠丽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圣谷、郑忠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