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小霞与张新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霞,张新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金小霞。委托代理人程继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