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甲,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塘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肖某某甲。被告曹某某。原告肖某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甲、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90年1月18日举办婚礼,未进行婚姻登记,系事实婚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肖某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并日益尖锐,虽经双方努力,但是已无法调和,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某辩称,和原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虽有争吵,但是都是为家庭好。婚后苦心经营家庭不容易,对家庭付出很多,而且现在处于儿子成家立业的关键时期,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肖某某甲、曹某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90年2月初举办婚礼,未进行婚姻登记,系事实婚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肖某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肖某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庭审中,肖某某甲坚决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塘桥镇韩山村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