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诉前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斌,方志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诉前保字第781号申请人:刘斌,男,汉族,1990年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方志如,男,1958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郯诉前保字第78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方志如驾驶的鲁QV68**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