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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诉前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斌,方志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诉前保字第781号申请人:刘斌,男,汉族,1990年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方志如,男,1958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郯诉前保字第78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方志如驾驶的鲁QV68**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