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民二终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志新与被上诉人苗全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志新,苗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民二终字第00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志新,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全,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苏宇光,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志新因与被上诉人苗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廖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志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邬立东、被上诉人苗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廖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5元,退回上诉人鲁志新。审 判 长 于开升审 判 员 李长奇代理审判员 张昱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