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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椿燕忻等与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椿燕忻,刘亚君,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椿燕忻,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刘亚君,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3号318室。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爽,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椿燕忻、刘亚君诉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大兴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主张的合同之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