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查星美与郭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星美,郭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查星美,女。被告:郭万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星美与被告郭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星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万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查星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星美撤回对被告郭万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查星美负担。审判员 齐军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