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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姜德令与戴炎胜、胡彩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令,戴炎胜,胡彩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姜德令。被告戴炎胜。被告胡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令诉被告戴炎胜、胡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戴炎胜、胡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令撤回对被告戴炎胜、胡彩霞的起诉。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