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郭永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永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永峰,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涿鹿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2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4]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永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永峰与被害人任某案发前均在天津市武清区圣联达江有限公司打工。被告人郭永峰于2014年8月17日20时许,在该公司宿舍楼下,见同宿舍人顾某某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任某发生肢体冲突,遂出于帮助顾某某的目的,持水果刀将被害人任某面部及左臂部等处划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任某下颌至下颌下创口、左上臂多发创口累计长度超过40厘米,行清创探查缝合手术治疗、术中见左上臂三角肌、肱三头肌、肱肌断裂,桡神经挫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2b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其左上肢损伤经治疗恢复如遗留有左上肢关节、手功能障碍,可补送后另行补充鉴定。事发当日,被告人郭永峰等人将被害人任某送天津市西青医院救治,次日,郭永峰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西青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永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郭永峰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永峰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永峰所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郭永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永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代理审判员 李海峰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