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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崔念冰与易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念冰,易林,刘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崔念冰。被执行人易林。第三人刘珊珊。系刘珊珊之妻。本院在执行崔念冰与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2011)长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易林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509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念冰申请把被执行人易林之妻刘珊珊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珊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刘珊珊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崔念冰清偿债务63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