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政、朱胜华典当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政,朱胜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国政。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周国政、朱胜华典当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湖南德馨典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反诉受理费199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