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假身份信息某网站上注册会员信息,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熟悉后,以谎称自己公司的客户需要用支付宝购买游戏币,自己的支付宝有问题不能支付,让被害人代为支付,并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和银行转账凭证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7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湖南省某县使用QQ与被害人张某聊天,在取得张融信任后,采用上述诈骗方式,让被害人张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的家中通过支付宝代买游戏币,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100元。2、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湖南省某县使用QQ与被害人陈某某聊天,在取得陈某某信任后,采取上述诈骗方式,让被害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家中通过支付宝代买游戏币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陈慧荣人民币5500元。3、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湖南省某县使用QQ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在取得刘某某信任后,采取上述诈骗方式,让被害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家中通过支付宝代买游戏币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4、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湖南省某县使用QQ与被害人胡某聊天,在取得胡某信任后,采取上述诈骗方式,让被害人胡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胡月人民币3000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湖南省某县被公安机关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张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陈述材料、证人彭某某证词、抓获及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相关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被害人张融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慧荣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刘小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胡月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