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6027号原告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小马场(天津市硫酸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宁,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18号(天津军粮城发电厂内)。法定代表人金英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勇,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委托代理人张佶,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勤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