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秀风诉安徽省邮政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风,安徽省邮政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吴秀风,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满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风诉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秀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秀风负担。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