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修梦与陶军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杨修梦,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陶军,男,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修梦诉被告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修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