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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阳某,孙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开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罗某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至同月16日,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与廖某某、熊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开县县城XXX路XX号门市、XXX街XX号附X号门市开设赌场,规定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20元起注,200元封顶,雇佣徐刚按照赌资的2%抽取茶钱,并商定由被告人阳某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赌场开设期间,吸引了陈某乙、张某、谢某某、王某某等数十人参与赌博。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共抽头渔利47000余元,除去开支后,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各分得7000余元。2014年9月16日,开县公安局民警在XXX路的赌场内将阳某等人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14100元及赌具。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已由公安机关暂扣五被告人非法获利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郑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向某某、王某某、杜某、肖某甲、肖某乙、徐某的证言;户口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记账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阳某、孙某某、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追缴五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七千元(已由开县公安局暂扣14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一万四千一百元及赌具(已由开县公安局暂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骆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容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