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云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