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云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