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局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铎,大荔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黄某铎,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荔县城关镇某某道36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荔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建锋,系局长。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铎诉被告大荔县房产管理局其他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岳 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