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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鲁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鲁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2月29日生一女,取名徐某乙。被告在2009年与婚外一女性不正当交往曾提出要离婚,后由于该女性不同意继续交往,被告也不再要求离婚,原告也答应为了孩子继续维持婚姻。但近年来,被告经常问原告要钱,也不负家庭责任,还以去外地做工程为由不回家,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2月29日生一女,取名徐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原告所述被告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年初,被告以外出做工程为由离开共同居所,2014年5月,被告曾回家将信用卡及其衣物全部拿走。原告于2014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通过电话表示其人在外地,不同意离婚,近期将回家与原告进行沟通。因双方对婚姻意见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表示其不同意离婚,希望有一段时间给原、被告沟通。综合考虑原、被告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等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增强家庭责任心,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嘉琰(附:上诉须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