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等诉赖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成,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余万韶,赖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邓安成,男。原告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三星镇白全村。法定代表人邓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万韶,男。被告赖小萍,女。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邓安成、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万韶、赖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安成、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安成和原告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3650元,由原告邓安成和原告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邓安成和原告汝城县华南铁合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垂峰代理审判员 邓启章人民陪审员 何俭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