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