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凤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14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巍巍,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一帆,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巍巍、王一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开始在通讯市场收购苹果(Iphone)品牌旧手机,采购假冒苹果(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后盖等手机零配件,先后雇用陈某、梁某等人作为工人,并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村28栋702室翻新苹果(Iphone)手机并出售牟利。2014年8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村28栋702室抓获被告人刘某,并查获已翻新完成苹果品牌5C手机91部,5S手机10部,未翻新的苹果5C手机10部以及苹果手机显示屏、翻新工具等。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苹果品牌注册商标的iphone5C16G手机(91部)共价值人民币11375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金额无异议。被告人刘某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某缓刑。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和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在通讯市场收购苹果品牌旧手机,采购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后盖等手机零配件,先后雇用陈某、梁某等人作为工人,并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村28栋702室,通过换壳等方式进行翻新苹果品牌手机并出售牟利。2014年8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村28栋702室抓获被告人刘某,并查获已翻新完成苹果品牌5C16G手机91部(其中白色为28部、红色为34部、黄色为9部、蓝色为12部、绿色为8部),未翻新的苹果5C蓝色手机5部、5S白色手机10部以及苹果手机显示屏10个、手机后盖30个、螺丝刀2把。经查,上述已翻新完成的苹果品牌5C16G及5S16G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单价分别为1250元及2700元,91部苹果品牌5C16G及10部苹果品牌5S16G手机鉴定分别总价为113750元及2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证明查获的手机型号、数量及涉案注册商标情况;2、证人梁某、陈某的证言,证称被告人刘某从通讯市场回收二手苹果手机及所需配件,通过更换后盖等方式翻新手机;3、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涉案的91部苹果品牌5C16G及10部苹果品牌5S16G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从事翻新苹果品牌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涉案的10部苹果5S16G手机并非其翻新;5、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的91部苹果品牌5C16G及10部苹果品牌5S16G手机鉴定分别总价为113750元及27000元;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证实讯问期间的情况。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苹果公司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刘某通过购买二手苹果品牌手机及新的手机配件,对二手苹果品牌手机进行换壳等方式翻新手机并销售牟利。被告人刘某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属同一种商品。被告人刘某翻新好的手机上的“”、“”商标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关于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本案中被缴获的已翻新的91部苹果品牌5C16G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为113750元。涉案假冒产品的价格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相关鉴定部门作出,计价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该部分应认定为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375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苹果品牌注册商标手机及配件等,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冠 鹏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嘉莉(代)原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