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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海伦与王景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伦,王景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王海伦,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叶兆飞,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祥,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王海伦诉被告王景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伦的委托代理人叶兆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景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将承租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乐胜路2号一厂房(三楼)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被告自2014年8月起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8-10月期间的租金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为证。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原告王海伦持租赁合同等证据以被告王景祥拖欠其租金等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经查,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由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作为承租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主要载明:原告将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乐胜路二号的三楼电梯右侧约400平方���厂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4000元/月,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4200元/月;被告需于每月10号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超过15天不缴纳当月租金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被告限期搬离厂房,且被告所交之承租厂房押金由原告没收;双方在租赁期产生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的,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等等。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有合法的出租权,提交了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为证。经查,租赁合同由原告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邝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主要载明:出租方邝某某将其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乐胜路二号一幢五层的商业用途的厂房出租给原告,厂房面积为2518.9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等等。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载明:邝某某系上述厂房���权属人之一,拥有该厂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房地产共有人为梁某某。此外,原告保证其所陈述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真实,若有虚假导致法院误判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审判。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自2014年8月起拖欠其租金至今未付的待证事实有相关的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且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故在原告保证庭审陈述与提供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交付厂房给被告使用,而被告自2014年8月起未按约交付租金给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约有权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被告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及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10月期间的租金12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海伦与被告王景祥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王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王海伦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租金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王景祥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