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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向军与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向军,杜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66号原告:金向军。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杜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向军与被告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向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向军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