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向军与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向军,杜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66号原告:金向军。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杜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向军与被告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向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向军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