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平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利民诉张力平、郭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民,张力平,郭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平商初字第1号原告张力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广西省钦州市灵山县。被告张力平,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郭兰英,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张利民诉被告张力平、郭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传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民,被告张力平、郭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民诉称,被告张力平、郭兰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6日,二被告因购买阿城区小岭钢铁厂家属楼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4月之前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款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力平、郭兰英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无力偿还。庭审中,张利民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张利民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欠条一份,具体内容是:因买房需要张力平和郭兰英夫妻欠张利民人民币叁万元整,2013年3月26日,拟证明张力平、郭兰英欠张利民人民币3万元整。被告张力平、郭兰英未向法庭举示证据。张力平、郭兰英对张利民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应认定其效力并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张力平、郭兰英夫妻二人向张利民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且出具了欠条一份。张利民多次向张力平、郭兰英索要此款,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利民与张力平、郭兰英签订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遵守借据约定,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据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张利民已进行过催告,张力平、郭兰英应当偿还向张利民的借款。综上,张利民请求张力平、郭兰英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平、郭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利民人民币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力平、郭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传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振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