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圆梦俱乐部、夏芳伟与夏芳伟、黄东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圆梦俱乐部,夏芳伟,黄东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019号原告:义乌市新圆梦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虞卫东。委托代理人:陈杏生。被告:夏芳伟。被告:黄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圆梦俱乐部诉被告夏芳伟、黄东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