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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郑金辉诉王厚生、王忠祥、王忠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号原告郑金辉,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黑石乡安乐村。委托代理人郑文才。被告王厚生(王冬冬),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被告王忠祥,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被告王忠存,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辉诉被告王厚生、王忠祥、王忠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刘立梅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