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红兵诉邱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兵,邱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杨红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文浩,男,汉族原告杨红兵诉被告邱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万钦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邱文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红兵诉称:被告因交通事故赔偿于2009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之女杨敏与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10月29日离婚,离婚时约定此款由被告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诿,甚至避而不见。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邱文浩辩称:借条系其本人所书写,但此借款是两次形成。被告与原告之女杨敏于2009年恋爱,2010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9日离婚。2009年7月,被告因处理交通事故向原告借款10000元;婚后,被告为装修房子,向原告借款5000元。因此,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与原告之女杨敏离婚时约定此款由被告偿还,被告认可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但被告现无偿还能力,希望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6日,被告因处理交通事故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另查明,被告与原告之女杨敏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被告于2009年7月6日向原告所借债务由被告承担,按期归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及离婚协议复印件在案为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原告所具借条,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真实、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红兵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力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