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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志木、周军与周军、俞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木,周军,俞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号原告徐志木。被告周军。被告俞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木诉被告周军、俞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志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俞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木撤回对被告周军、俞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徐志木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