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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邱某某,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婧,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祖华代理审判员  杨 以人民陪审员  郑品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