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然,赵俊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魏俊然,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邓庄街一中院。被告赵俊山,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前王门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502032053。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然诉被告赵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然撤回对被告赵俊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瑾